【海南房地产律师】申请人XX与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海南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2014)海仲字第XXX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海口XX大酒店有限公司
海南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XXX于2 0 1 4年1 0月2 7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与被申请人海口XX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项下仲裁条款,于同日受理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于2 0 1 4年1 2月5日依法组成由王晓平为仲裁员的独任仲裁庭,并指定张春晓担任秘书。
仲裁庭于2 0 1 4年1 2月1 2日在海口对本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就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 情
申请人称:2 0 08年7月2 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将座落在海口市XX大道X号XX国际大厦XX层XX室(含相关公用部位和设施)交由被申请人转租,转租期限为X年,自2 0 0 8年1 0月1日开始计算,年转租收益为X万元(税后),每6个月支付一次。若逾期支付收益,则按应付而未付收益的日万分之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时止,租金另计等。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将上述房屋交付给被
申请人转租收益,但被申请人自20 1 2年1 0月1日起拖欠申请人转租收益,暂时计算至2 0 1 4年1 0月1日止,被申请人未支付转租收益为XX万元,违约金XX元。申请人认为,《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照履行。被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未按时支付转租收益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裁决:1、立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 08年7月2 6日签订的《协议书》;2、被申请人立即一次性退还申请人自2 01 2年1 0月1日起至《协议书》解除之日止的转租收盗金(按转租收益金每年X万元计,暂计至2 01 4年1 0月1日止转租收益金为X万元);3、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自2 01 2年1 0月1日起至转租收益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按未付收益的日万分之五计,暂计至2 0 1 4年1 0月1日正逾期违约金为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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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 决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1、解除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海口XX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 0 08年7月2 6日签订的《协议书》;
2、被申请人海口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向申请人XXX支付房屋转租收益XXX元及计算至2 0 1 5年5月3 0日的逾期支付转租收益的违约金XXX元;逾期支付的,被申请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XXX,由被申请人承担。因申请人已预交仲裁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承担的仲裁费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海南仲裁委员会
2 0 15年5月3 0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