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城民二初字第XXX号
原告:三亚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XX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亚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海南XX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4年3月1 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
判员邢增秀独任审判,并于20 1 4年4月1 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X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XX公司系2 0 1 4年X月X日“三亚XXXX”的主办方,2 0 1 4年X月X日,XX公司利用骗术与XX公司签订《电梯广告发布合同》,其承诺能在2日
内在三亚多个小区电梯为XX公司发布XXX块广告,并收取XX公司广告费XXXX元。履行合同期间,XX公司曾多次要求XX公司提供其与各小区物业的《电梯广告合同》,但
XX公司拒绝提供。XX公司派专人调查后得知:XX公司并未与各小区物业签订《电梯广告合同》,没有获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可以经营电梯广告业务的审批手续,其不具备
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因合同约定XX公司要为XX公司发布XXX块电梯广告,但只发布XXX块广告,XX公司承办的“三亚XXXX”系市政府重点项
目,共有XXXX张门票,门票款总值达XXXX多万元,但因XX公司严重违约,门票总共才卖出几百张,损失非常惨重,请求判决:XX公司向XX公司赔偿损失XXX元(暂计XXX元,具体数额以司法鉴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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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XX公司和XX公司签订的《电梯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XX公司没有为XX公司发布XXX块电梯广告,其行为己构成违约。鉴于XX公司已退还XX公司广告费X万元,XX公司再请求XX公司赔偿损失XXXX元,因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三亚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XX元(三亚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缴XXX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三亚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