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平成功为王某盗窃罪案辩护

【海南海口刑事律师】李武平成功为王某盗窃罪案辩护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盗窃罪一案,其亲属聘请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武平为其提供辩护,李武平律师提出的王某认罪态度良好的辩护意见得到法庭采纳。

【审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 011)海中法刑初字第XX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辩护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字[2010]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郭某犯盗窃罪,于2 0xxx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代理检察员曾XX、蔡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李武平、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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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约xx万元、钻石戒指一枚、24K黄金项链一条(均未估价)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实施盗窃的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郭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告人郭某主动中途停止实施盗窃行为,可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指控被告人郭某分得的赃款数额有误,应予纠正。

   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xxxxx日起至2 0xxxx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xxxxx日起至2 0 xxxx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尚未追回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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