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土地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土地相邻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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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海中法民一终字第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春丽,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07)美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法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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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的用地与被上诉人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用地原本是一整体,土地使用权分割后,双方形成相邻关系。上诉人在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房,朝向座南朝北,由房屋北面出入,形成历史通道。被上诉人沿其土地南面砌起围墙。在被上诉人砌围墙前,上诉人的房屋已建成,在其房屋的北面有与XX门xx村xx号及XX门x村xx号等房屋相通的道路。虽然该通道属于被上诉人用地范围,但其砌围墙直接影响了上诉人的通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不动产相邻关系,根据民法原理,不动产相邻各方不得妨碍他人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处于有利位置的不动产相邻一方负有准许相邻他方在其拥有土地上行使通行等权利的义务。虽然从上诉人的后门可绕道至XX门x村的一条小路上,但在围墙砌起前,上诉人的房屋与XX门x村xx号及XX门xx村xx号相通的一条通道,可通向海景路,该通道为上诉人生产、生活的必经道路。作为相邻方的被上诉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给予便利,正确处理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应给对方造成妨碍或者设置障碍。被上诉人所砌的围墙距离上诉人的房屋最窄处仅0.67米,对上诉人的道路通行造成妨碍,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害其门前的公共权益道路,保证其道路通行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赔偿其铺路用的石头、石子及树木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关于精神损失的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的房屋有通行条件,不是必须利用其土地才能通行;其用地手法合法,合乎规划,其权利应受到保护等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发》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上诉人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与海口市美兰区XX门x村XX号相邻的围墙,在用地范围内沿与海口市美兰区XX门上村XX号相连接处留出2米宽道路给上诉人陈某通行;
二、 驳回上诉人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0元,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负担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曲 洁
审 判 员 冯达升
代 理 审 员 苏 慧
二OO八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符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