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2)龙民一初字第XXX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原告张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某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房屋土地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2年8月1 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光
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李武平、被告的代表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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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2 0 1 2年2月1日原、被告所签订房屋土地转让合同,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根据本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且转让款项原、被告均同意以被告拖欠原告的债务进行冲抵,应视为原告已付清转让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已付款,但产权仍登记在周某某名下。诉争的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原告诉请主张讼争的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深圳市某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XXX签订的房屋土地转让合同有效;
二、限被告深圳市某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张某将被告所有的登记在周某某名下的位于海口市XXXXX号住宅用地[证号:海口市国用(XX字第****号]XXX平方米中的XXX平方米分摊面积过户至原告张某名下。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 6 0 0元,由被告深圳市某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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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光平
书 记 员 黄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