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知识产权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著作权纠纷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海中法民三初字第XX号
原告石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某集团公司
原告石某与被告海口某集团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下属海口某客运中心大楼的楼顶招商广告中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摄影作品“XX夜景”,被告此举既未征得原告的同意,事后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故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拆除海口某客运中心楼顶的侵权广告牌、消除影响,在《海南日报》或者《南国都市报》显著位置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人民币、公证费1000元人民币;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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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限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南国都市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该书面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二、 被告应予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0元。
三、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0元,由原告负担960元,被告负担14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宏壮
审 判 员 张玉萍
代理审判员 陈杨丽
书 记 员 韩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