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卢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2)美民一初字第XX号
原告卢某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师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兆进,海南师正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李某
原告卢某诉被告海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告海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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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海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李某应共同偿还所欠原告卢某借款人民币XXXXX元。并从2 0XX年XX月XX日起至两被告判决应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卢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