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某村联合社租赁合同纠纷案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美民二初字第XX号
原告海口市XX村经济合作社联合社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陈春丽,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被告海口XX服饰有限公司
原告海口市XX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诉被告海口XX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告法定代表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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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海口市XX村经济社联合社与被告海口XX服饰有限公司于20XX年X月XX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海口XX服饰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海口市XXXX村XX村委员会的一幢X层楼房XX层(面积为XXX平方米)交还给原告海口市XX村经济社联合社。
三、被告海口XX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市XX村经济社联合社支付租金XXXX元,
如果问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050元,由被告海口XX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燕燕
审 判 员 陈 刚
人民陪审员 杨 光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