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因被告海南某工程公司没有技术能力解决三亚某供水工程项目的技术问题,2003年11月21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友好协商就三亚某供水工程施工与管理达成一致协议,约定由原告以本行高级技术人才的身份参加三亚某供水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包括组织人员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各个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人员管理,负责全部现场施工技术管理﹑协调与安排工作等;工程完工后,原告数次要求被告海南某工程公司支付上工程余款,均遭拒绝,遂引起纠纷,原告王某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指派李武平律师代理此案,最终胜诉。
[审理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陈春丽,系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某工程公司
被告某公司海南分公司
第三人海南某某水业(集团)公司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海南某工程公司﹑某公司海南分公司﹑第三人海南某(集团)建设施工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告海南某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第三人海南XX水业(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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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凯编辑:Chen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