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建筑律师]李武平律师成功代理某公司劳务款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某一号1-2区工程项目部签订《合同包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项目部将某壹号别墅工程D户型19幢、C户型13幢施工任务交给原告承包,原告依照约定进场施工后,被告违法约定未按时支付劳务款,原告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指派李武平律师代理本案,经过李武平律师的努力,本案胜诉。
【审理结果】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海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13907551010.
被告海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
原告海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海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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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平原则,本院对原告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某百零七条、某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海南某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向原告海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劳务款622774.4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622774.46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30%为计算标准,以2010年7月20日为起算日期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
驳回原告海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线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289元,由原告海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39元。被告海南某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4750元。鉴定费41589元,由原告海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456元,被告海南某建筑工程公司负担401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莉

审 判 员 张莲凤

人民陪审员 李  芳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一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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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凯编辑:Chen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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