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海口市某五单元的商品房;被告在XX年XX月XX日前将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交给原告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付清房款。但是被告违反合同的约定,没有履行交房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无果,遂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本案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构成违约,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审理结果】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龙民一初字第某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某有有限公司
第三人海南某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与被告海南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海南某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袁斌,被告海南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海南某管理有限委托代理人钟某、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被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海南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某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金人民币xxx元;
二、 被告海南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某迟延办房产证违约金人民币xxx元;
三、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元、保全费260元,由原告负担240元,被告负担4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完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是诉于海南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基能
审 判 员 黄善平
审 判 员 郑忠东
正凯编辑:Chen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