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司法审查强度应考量的因素

王贵松从司法实践角度谈——





  随着行政任务的扩张和专业性的增强,行政裁量也日益增多。法院对行政裁量从不予审查发展到尽可能审查,审查也越来越精致化,审查方法越来越多样化。但如何把握司法审查的强度呢?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王贵松在《法商研究》上发表文章《论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强度》中指出:

  当前,我国的司法审查强度也存在最小司法审查、中等司法审查和严格司法审查三种强度。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两头大”的情形,即过于注重最小司法审查和严格司法审查,而中等司法审查的适用却比较罕见。

  对此,笔者认为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形来决定司法审查的强度,考量因素主要有:一是法律规定。作为司法机关,法院审查行政裁量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进行裁量,法院的审查强度就应降低;如果法律对行政裁量的要求低,法院的审查强度亦应缓和;如果法律对行政裁量的要件和法律效果规定得非常详细明确,则法院也应严格审查行政裁量是否遵守法律的明文规定。

  二是权利救济的必要性。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应该根据行政裁量对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影响程度、样态等来确定司法审查强度。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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