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王某工伤待遇纠纷案
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海劳仲裁字( 2012)XX号
申请人一:王某
申请人二:谢某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显东,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海口某有限公司。
案由:工伤待遇纠纷。
申请人一王某、申请人二谢某与被申请人海口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独任仲裁员,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一王某、申请人二谢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申请人海口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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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款、《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第三条、《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
施办法》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海口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一王某、申请人二谢某两位申请人女儿王某某因工伤致死依法应获得的丧葬补助金XXXX元。
二、被申请人海口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一王某每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共XXX元。
三、被申请人海口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二谢某每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共XXX元。
四、被申请人海口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一王某、申请人二谢某两位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XXXXX元。
五、驳回申请人一王某、申请人二谢某其他仲裁请求。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独任仲裁员 :冯广兴
二O_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