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刑事辩护律师】李武平成功为杜某故意伤害罪案辩护
【案情简介】被告人杜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起争执,被害人突然栽倒在地上,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争吵推打过程中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争吵推打过程系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公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杜某提起公诉,李武平律师受杜某家人的委托,出庭辩护,李律师提出的被告人杜XX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获得法院的采纳,法院最终被告人杜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审理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美刑初字第XX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XX
辩护人李武平,男,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刑诉[2014]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余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XX及其辩护人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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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杜XX因琐事与被害人XX产生争执后不能正确处理,却与被害人XX相互推打;诱发被害人XX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予以纠正。关于被告人杜X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杜XX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杜XX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被告人杜XX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杜XX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部分经济赔偿,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笫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阳力平
审 判 员 史燕燕
书 记 员 王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