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刑事律师】李武平成功为蔡某故意伤害罪提供辩护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海中法刑初字第XX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
被告人林XX
被告人庄XX
被告人蔡XX
辩护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XX
被告人吴XX
被告人蔡XX
被告人李XX
被告人潘XX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字[2012]第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林XX、庄XX、蔡XX、蔡XX、吴XX、唐XX、符XX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牛XX、王XX、吴XX、吴XX、朱XX、何XX、谢XX、谢XX、符XX、李XX、孙XX、高XX、羊XX、蔡XX、李XX、潘XX犯聚众斗殴罪,于2 01 2年9月2 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XX、吴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于2 01 3年8月6日撤回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涉及未成年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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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1年11月2 9日起至2 02 4年1 1月2 8日止)。
二、被告人林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1年1 1月2 9日起至2 01 9年1 1月2 8日止)。
三、被告人蔡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1年1 1月2 9日起至2 0 1 8年1 1月2 8日止)。
四、被告人吴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1年1 1月2 9日起至2 01 8年1 1月2 8日止)。
五、被告人符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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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告人唐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C11年1 1月2 9日起至2 01 8年5月2 8日止)。
七、被告人牛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1年1 1月2 9日起至2 01 7年1 1月2 8日止)。
八、被告人庄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1年1 1月2 9日起至2 0 1 7年5月2 8日止)。
九、被告人王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1年1 1月2 9日起至2 01 7年5月2 8日止)。
十、被告人吴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开|』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1年1 1月2 9日起至2 01 7年5月2 8日止)。
十一、被告人蔡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狭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1年1 1月2 9日起至2 01 5年1 1月2 8日止)。
十二、被告人吴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1年1 1月2 9日起至2 0 1 4年1 1月2 8日止)。
十三、被告人符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3年9月3日起至2 0 1 5年7月2 7日止)。
十四、被告人高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3年9月3日起至2 01 5年7月2 7日止)。
十五、被告人羊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3年9月3.日起至2 01 5年7月2 7日止)。
十六、被告人蔡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3年9月3日起至2 01 5年7月2 7日止)。
十七、被告人李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3年9月3日起至2 0 1 5年7月2 7日止)。
十八、被告人朱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九、被告人何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三年。
(缓刑孝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被告人李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一、被告人孙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十二、被告人潘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三、被告人谢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四、被告人谢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蒙国丰
审 判 员 林蔚茹
代理审判员 尚宏涛
二O一三年九月三日
本件与愿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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