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平成功为蔡某故意伤害罪提供辩护

【海南海口刑事律师】李武平成功为蔡某故意伤害罪提供辩护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海中法刑初字第XXX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

  被告人林XX

  被告人庄XX

  被告人蔡XX

  辩护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XX

  被告人吴XX

被告人蔡XX    

被告人李XX

  被告人潘XX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字[201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林XX、庄XX、蔡XX、蔡XX、吴XX、唐XX、符XX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牛XX、王XX、吴XX、吴XX、朱XX、何XX、谢XX、谢XX、符XX、李XX、孙XX、高XX、羊XX、蔡XX、李XX、潘XX犯聚众斗殴罪,于2 01 292 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XX、吴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于2 01 386日撤回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涉及未成年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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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1112 9日起至2 02 41 12 8日止)。

  二、被告人林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11 12 9日起至2 01 91 12 8日止)。

三、被告人蔡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11 12 9日起至2 0 1 81 12 8日止)。

四、被告人吴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11 12 9日起至2 01 81 12 8日止)。

五、被告人符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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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告人唐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C111 12 9日起至2 01 852 8日止)。

七、被告人牛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11 12 9日起至2 01 71 12 8日止)。

  八、被告人庄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11 12 9日起至2 0 1 752 8日止)。

九、被告人王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11 12 9日起至2 01 752 8日止)。

十、被告人吴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开|』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11 12 9日起至2 01 752 8日止)。

十一、被告人蔡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狭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11 12 9日起至2 01 51 12 8日止)。

  十二、被告人吴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11 12 9日起至2 0 1 41 12 8日止)。

  十三、被告人符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393日起至2 0 1 572 7日止)。

  十四、被告人高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393日起至2 01 572 7日止)。

  十五、被告人羊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393.日起至2 01 572 7日止)。

  十六、被告人蔡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393日起至2 01 572 7日止)。

  十七、被告人李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393日起至2 0 1 572 7日止)。

  十八、被告人朱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九、被告人何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三年。

  (缓刑孝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被告人李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一、被告人孙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十二、被告人潘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三、被告人谢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四、被告人谢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蒙国丰

   林蔚茹

代理审判员  尚宏涛

O一三年九月三日

本件与愿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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