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平成功为林某贩卖毒品罪辩护案

[海南海口刑事律师]李武平成功为林某贩卖毒品罪辩护案

[案情简介]

林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其亲属委托李武平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李武平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数次会见被告人及认真阅卷,找到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其提出被告人林某自愿认罪、有犯罪未遂的情节以及在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毒的情节,量刑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并对被告人处于较轻的处罚。

[法院判决]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龙刑初字第XX

   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

   辩护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

   被告人周某

   被告人翁某

   被告人林某某

   被告人符某某

   被告人梁某某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林某、周某、翁某、林某某、符某某、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XXXX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XX,被告人潘某,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李武平,被告人周某,被告人翁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符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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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根据被告人潘某、林某、周某、翁某、林某某、梁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XX日起至20XXXX日止).

   二、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XX日起至20XXXXX日止).

   三、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XX日起至20XXXX日止).


   四、被告人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XX日起至20XXXX日止).

   五、被告人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XX日起至20XXXX日止).

   六、被告人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XX日起至20XXXX日止).

   七、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XX日起至20XXXX日止).

   八、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潘某的索爱手机一部、电子称一台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人民币2200元、港币800元系毒资,依法予以没收;手表一只折价后充抵罚金;被告人林某的手机三部、电子秤一台、剪刀一把、包装贷若干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人民币3490元系毒资,依法予以没收;项链一条、戒指一枚折价后充抵罚金;被告人符某某的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人民币2010元冲抵罚金;琼AKXX小汽车一辆返还车主符XX;被告人翁某的手机一部、被告人林某某的手机一部均系作案工具,均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韩晓波


   代理审判员    薛卓明


   人民陪审员    黄邓荣


   OO年一月十二日


         李青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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