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刑事律师】李武平成功为王某故意伤害罪辩护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XX)琼刑终字第XX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
辩护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XX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XX、陈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被告人人王XX、陈XX不服,以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符XX、原审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李武平、原审被告人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王XX、陈XX故意伤害他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XX)海南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苟永俊
代理审判员段洪彬
代理审判员伍柄霖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蔡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