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刑事辩护律师】李武平为王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辩护
【案情简介】王某因未经过省林业部门的批准,擅自移动屋前的花梨木,被公诉机关以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起公诉,其委托李武平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经过研究案情,李武平律师提出的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属于初犯,确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
【法院审理结果】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龙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辩护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查员王X,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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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非法采伐一株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降香黄檀,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的表现的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 志
代理审判员 薛卓明
人民陪审员 裴振山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