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刑事律师】李武平成功为洪某敲诈勒索案提供辩护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2)美刑初字第XXX号
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
被告人房某
被告人陈某
被告人周某
被告人洪某
辩护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容某
被告人林某
被告人卓某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美检公刑诉[2 012] 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房某、陈某、周某、洪某、容某、林某、卓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于2 0 1 2年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同年XX月XX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XX、何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房某、陈某、容某、林某、卓某,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洪某及其辩护人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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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房某、陈某、周某、洪某、容某、林某、卓某以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海口市
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周某、洪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某、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该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房某、陈某、周某、洪某、容某、林某、卓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房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周某、洪某、容某、林某、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郑某、房某、陈某、周某、洪某、容某、林某、卓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容某、林某、卓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 0 0 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XX年X月XX日起至2 0 XX年X月XX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二、被告人房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 0 0 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XX年X月XX日起至2 0 XX年X月XX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三、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 0 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XX年X月XX日起至2 0XX年X月XX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四、被告人周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 0 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XX年X月XX日起至2 0 XX年X月XX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五、被告人洪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 0 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XX年X月XX日起至2 01 XX月XX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
内交付本院。)
六、被告人容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 0 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七、被告人林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 0 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八、被告人卓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 0 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乏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容某、林某、卓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 0 0 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XX年X月XX日起至2 0 XX年X月XX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二、被告人房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 0 0 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XX年X月XX日起至2 0XX年X月XX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三、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 0 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霸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XX年X月XX日起至2 0XX年X月XX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四、被告人周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 0 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XX年X月XX日起至2 0 XX年X月XX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五、被告人洪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 0 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XX年X月XX日起至2 0 XX年X月XX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
内交付本院。)
六、被告人容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 0 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七、被告人林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 0 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八、被告人卓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 0 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乏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九、缴获的砍刀4把、仿真手枪1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牌号为XX宝马牌小轿车1辆与本案无关,予以发还所有人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魏海英
代理审判员 阳力平
人民陪审员 李运全
二o -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