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刑事辩护律师】李武平成功为陈某盗窃罪案提供辩护
【[案情简介】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盗窃罪一案,其亲属聘请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提供辩护,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改判。辩护人李武平律师提出被告人陈某某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法庭查明后采纳。
【审理结果】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定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
辩护人李武平,男,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
被告人杨某某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武平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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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 00 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xx年xx月xx日起至2 0xx年x月xx曰止。罚金限于在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 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xx年x月xx日起至2 0xx年xx月xx日止。罚金限于在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 0 0 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xx年x月x日起至2 0xx年x月x日止。罚金限于在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 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xx年x月xx日起至2 0xx年x月xx日止。罚金限于在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 0 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四个月不折抵刑期,即自2 0xx年x月xx日起至2 0 xx年xx月xx日止。罚金限于在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分别非法占有的人民币共计xxxx元,按照各自参与的予以追缴,追缴之款发还xxx公司;
七、随案移送的三部手机、铁锤1把、小货车一辆(号码:琼XX),予以没收;
八、随案移送的UPS(电源)5个、蓄电池3 1个、DUTA分路器3个、TRXA载波器2个、WCGA分合路器1 7个、电线6袋、远端器1台,退给海南省某某公司某某收购站,
公安机关扣押保管的驾驶证1本、行驶证1本、道路运输证1本、从业资格证1本、钱包1个、身份证1张退给被告人李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志忠
人民陪审员 吴焕容
人民陪审员 王 波
二0- 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冯淑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