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海南房地产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王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 2016)9 0 02民初XXX

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隋鹤,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琼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王XX与被告琼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 0 1 6X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1 6X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 0 XXXXX日,原、被告签订《琼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琼海市XX镇城南XX花园XX单元XXXX号房屋,该房建筑面积XX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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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琼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XX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人氏币XXXXXX元(违约金从2 0 1XXXXX日起按已付房款XXXXX元的日万分之X计算至2 01 6XX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元,由原告王XX负担XXX元,被告琼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长陈宏友

   员符儒超

人民陪审员庞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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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O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邹燕萍

       黄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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