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某公司合作购地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海中法执异字第XX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海南XXXX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南XXX发展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XXX房地产开发公司
第三人海口市XX置业总公司
第三人海南XX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XXX发展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XXX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第三人海口市XX置业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作购地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海南XXXX投资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于2 01 5年2月1 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XXXX公司称:一、该司系XXX公司的两位股东之一,成立于XXX年,系XXX下属的一家国有企业;XXX公司的另一位股东海南XX实业联合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亦系国有企业。1 9 9 2年1 2月1 2日,经海南省经济合作厅批准,异议人和XX公司共同投资设立XXX公司,当时的名称为“海南XXX发展有限公司’’。异议人出资XXX万元,占股4 5%;XX公司出资XXX万元,占股55%。1 9 9 2年1 2月2 8日,XXX公司经海南省工商局依法核准登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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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20XX)海中法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系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异议人XXXX公司提出的撤销上述执行裁定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海南XXXX投资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 磊
代理审判员 孙 晓
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