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房地产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某经济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海口市某村经济合作社联合社与被告海口某服饰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将一幢四层楼房一至四楼(面积为XXX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将上述楼房交付给被告使用。但是,自2005年开始,被告恶意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原告自2005年1月起至2010年5月的租金共计XXXX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均遭到被告无理拒绝并拖欠。原告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代理本案,起诉到法院主张解除合同及租金。
【本案争议焦点】
1、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可以解除?
2、被告是否拖欠原告租金?
3、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审理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美民二初字第XX号
原告海口市某村经济合作社联合社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陈春丽,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被告海口某服饰有限公司
原告海口市某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诉被告海口某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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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海口市某村经济社联合社与被告海口某服饰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海口某服饰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海口市某村委员会的一幢四层楼房一至四层(面积为XXX平方米)交还给原告海口市某村经济社联合社。
三、被告海口某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市某村经济社联合社支付租金XXXX元,
如果问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050元,由被告海口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燕燕
审 判 员 陈 刚
人民陪审员 杨 光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