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房地产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李某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案情简介】2004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某大厦XX房。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房价款。因被告与上海XXXX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没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将原告所购买的以上房产进行了拍卖,从而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未能取得以上房产的产权证。
【审理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龙民一初字第XX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春丽,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与被告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告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购房款XXX元、支付利息XXX元、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XXX元、赔偿差旅费损失XXXX元;
三、 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XXX元,由被告负担XXX元,原告负担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庆雄
审判员 蔡红胜
人民陪审员冯运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