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平成功代理罗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李武平成功代理罗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2010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的位于海口市某路某小区的房屋,购房款于签订合同当天付清。同时合同还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在2010年5月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经验收合格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30天的,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申请人解除合同的,被申请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前一天,申请人支付了该房购房定金。合同签订后当天,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了该房的购房款。2010年1月,申请人向海南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该房的装修款。但,被申请人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协商解决,均未果。

【争议焦点】

1、本案中,申请人是否有解除权?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2、装修款是否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李武平律师观点】

一、被申请人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将商品房交付给申请人使用,申请人依照合同约定享有解除权,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2010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的位于海口市某号房的房屋,购房款于签订合同当天付清。同时合同还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在2010年5月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经验收合格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30天的,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申请人解除合同的,被申请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前一天,申请人支付了该房购房定金。合同签订后当天即2010年,申请人又一次性支付了该房的购房款。申请人依照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然而,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将该房屋交付给申请人,逾期长达1年,给申请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代理人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逾期30天未交付商品房给申请人使用,申请人享有约定的解除权,申请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仲裁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申请人有权主张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申请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一天支付了商品房购房定金,合同签订后当天,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了该房的购房款。为了装修使用该房,2010年1月19日,申请人向海南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该房的装修款。现因被申请人违约行为,导致申请人主张解除合同并造成装修损失。代理人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的规定,申请人主张返还购房款、利息损失以及装修损失,应当得到支持。

【仲裁结果】

本案经过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和仲裁员的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解除购房买卖合同,被申请人退回申请购房款。装修款申请人另案起诉解决。本案得到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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