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事裁定书
( 2015)琼民申字第XX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沈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入:三亚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沈某因与海南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三亚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海中法民二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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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有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和庭审笔录相佐证,不存在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沈某再审时主张的缺乏证据证明的二审判决内容,并非二审判决中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内容,而是二审判决的说理内容,且沈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沈某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某公司于<股权认购协议书》签订当日便将其持有的某公司X%的股权变更登记至沈某名下,沈某此时已作为某公司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和义务,《股权认购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已履行完毕,该协议已不存
在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某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及名下土地使用权被注销,发生在沈某取得某公司股权的五年后,且沈某依据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份额已获得相应,沈某据此请求解除《股权认购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未予支持沈某请求解除《股权认购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正确,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沈某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莩盛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沈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唐林艳
审 判 员 梁永新
审 判 员 王芸芸
二o一五 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气员 张永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