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与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海南省级人民法院

民事事裁定书

 ( 2015)琼民申字第XX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入:三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沈因与海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海中法民二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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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有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和庭审笔录相佐证,不存在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沈再审时主张的缺乏证据证明的二审判决内容,并非二审判决中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内容,而是二审判决的说理内容,且沈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沈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公司于<股权认购协议书》签订当日便将其持有的公司X%的股权变更登记至沈名下,沈此时已作为公司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和义务,《股权认购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已履行完毕,该协议已不存

在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及名下土地使用权被注销,发生在沈取得公司股权的五年后,且沈依据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份额已获得相应据此请求解除《权认购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未予支持沈请求解除《股权认购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正确,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沈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莩盛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唐林艳

审  判  员  梁永新

审  判  员  王芸芸

o一五  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气员  张永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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