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2024-06-29



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现行法并未有相应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之规定。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对出资加速到期的构成要件规定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强调请求权人为公司和“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专家指出,修订此内容的原因是:第一,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实践中存在着公司股东设定较长的出资期限,以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长期差异巨大的现象。第二,从公司契约理论来看,在股东与公司的出资关系中,股东认缴但未届期限的出资可作为公司未到期债权,公司不能对外清偿到期债务则意味着公司资产已经不能满足公司的正常经营需要,因此此时公司可以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用于弥补公司经营的资产缺口。


【法条链接】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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